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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无线电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 2024-03-12 21:38:47 来源:风机型号参数
甘肃省无线年11月2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公布 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领导,引导、鼓励和支持无线电新技术、新业务的应用,服务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国防建设。
省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在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并且开展无线电管理相关法律和法规、无线电科普宣传活动,增强社会公众合法设台用频的意识。
无线电监测机构应当加强无线电监测技术、基础设施的建设,定期组织技术培养和训练,提高技术人员的监测、检测能力。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举报非法占用无线电频谱资源、破坏电磁环境、扰乱无线电波秩序的行为。
受理投诉、举报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立即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制定全省无线电频率使用方案应当遵循科学配置的原则,充分的发挥资源效能,优先保障涉及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频率使用需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经依法许可使用无线电频率的,不得擅自扩大应用限制范围或改变用途;不得伪造、涂改、冒用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
(三)公安、武警、国家安全、检察、法院、监狱、渔政部门设置的专用公务电台;
(四)防火、防汛、防震、航空营救等抢险救灾专用电台和水上遇险值守、安全信息发播及安全导航电台;
(六)气象部门基本业务系统与科研单位设置使用的天气雷达、气象探空雷达、风廊线雷达、气象卫星网络、气象通信网络等各类气象业务和科研电台;
用于卫生急救、气象服务、新闻、水上和航空无线电导航的专用电台及教育电视台减缴频率占用费,减缴幅度为百分之五十。
除设置、使用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单收无线电台(站)、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外,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需要用无线电台识别码(含呼号)的,同时核发无线电台识别码。
无线电台(站)需要变更、增加无线电台识别码的,由实施无线电台(站)许可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可能会影响已经依法设置、使用的重点或大型无线电台(站)功能发挥或者造成有害干扰的,由有关部门协同无线电管理机构商议解决。
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开始销售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指定的信息平台将经营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实体经营场所地址或网络销售平台名称和网址及相关证件、设备类型、制造商名称、设备型号、核准代码等信息进行填报。
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在实体经营场所或者网络销售平台标明主体编号或者所对应的二维码。
业余无线电台不得以任何方式来进行广播或者发射通播性质的信号,不得传播、公布无意接收的非业余业务和卫星业余业务的信息。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对前款所列的无线电业务进行重点保护和监测,建立无线电干扰应急处置预案。
(五)对非法的无线电发射活动,可以暂扣无线电发射设备或者查封无线电台(站),必要时能采用技术性阻断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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