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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2024-07-04 02:23:37 来源:行业新闻

  2023年3月27日,我局接到德州市产品质量标准计量研究院出具的编号为BLG2310027号市监督抽查检验报告1份,产品的名字为轴流式消防排烟风机,规格型号:HTF-I-10,生产日期:2022-10-01,德州泉美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抽样基数为4台,检验结论:经检验,检验项目中风量、风压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另有该院出具的编号为BLG2310028号市监督抽查检验报告1份,产品的名字为管道斜流风机,规格型号:GXF-I-8,生产日期:2022-06-01,德州泉美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抽样基数为8台,检验结论:经检验,检验项目中风量、风压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2023年3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成品区未发现有市专项抽查不合格的上述2种规格的产品,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责令改正通知书。2023年4月3日,法定代表人燕桂兵接受询问,据燕桂兵称已追回市监督抽查不合格的轴流式消防排烟风机3台(已拆除电机和叶轮)和管道斜流风机7台(已拆除电机和叶轮),执法人员并对上述现场进行核查。当事人在15日异议期内未对上述报告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于2023年4月11日提交了整改报告。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0月共生产了上述不合格轴流式消防排烟风机4台,并提供了生产订单,其中1台产品为备检样,当事人在接到不合格报告后将剩余3台产品追回并将风机的电机和叶轮进行了拆解;另有当事人于2022年10月共生产了上述不合格管道斜流风机8台,提供了生产订单为9台,其中1台产品为备检样,剩余7台管道斜流风机已拆除电机和叶轮。经当事人排查,上述两种规格型号的产品不合格的原因均是叶轮角度过小造成的。当事人对上述产品只能检震动值、电流,风量、风压无法检验。轴流式消防排烟风机成本价为1320.00元/台,销售价为2500.00元/台;管道斜流风机成本价为860.00元/台,销售价为1500.00元/台,货值金额为22000.00元。该批产品已追回(对方未付货款),没有违法来得到的。

  1、德州市产品质量标准计量研究院出具的编号为BLG2310027、BLG2310028号检验报告2份、抽样单2份,证明案件来源及当事人生产的规格型号:HTF-I-10的轴流式消防排烟风机(生产日期:2022-10-01)、规格型号:GXF-I-8的管道斜流风机在市专项抽查中不合格情况;

  2、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4、被询问人燕桂兵的《询问笔录》1份、生产计划单2份,证明当事人对上述产品的生产、自检的情况;

  2023年05月08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德市监罚告〔2023〕GY06号),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未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你单位生产的规格型号为HTF-I-10的轴流式消防排烟风机(生产日期:2022-10-01)及规格型号为GXF-I-8的管道斜流风机(生产日期:2022-06-01),经检验,检验项目中风量、风压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认定为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

  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章产品质量监管类第二条、裁量标准第2项【一般】“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或者产品已销售,但追回部分产品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并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的规定,经综合裁量,对你单位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产品的行为按一般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同时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规定,因其对追回和库存的不合格产品做拆除,无法没收,我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对当事人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缴款码到11家山东省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邮储、德州、威海、齐鲁、青岛、德州农商行)任一银行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能采用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德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德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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