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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发表时间: 2024-06-27 00:21:25 来源:风机厂家

  第三十条单位职工和其他城镇和乡村居民使用公司制作的电、煤气、天然气、煤等能源应当依照国家规定计量和交费,不得无偿使用或者实行包费制。

  第三十一条能源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向用能单位提供能源。

  第三十二条国家鼓励、支持开发先进节能技术,确定开发先进节能技术的重点和方向,建立和完善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培育和规范节能技术市场。

  第三十三条国家组织实施重大节能科研项目、节能示范工程,提出节能推广项目,带领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使用先进的节能工艺、技术、设备和材料。

  第三十四条国家鼓励引进境外先进的节能技术和设备,禁止引进境外落后的用能技术、设备和材料。

  第三十五条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排的科学研究资金中应当安排节能资金,用于先进节能技术研究。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技术政策,推动符合节能要求的科学、合理的专业化生产。

  第三十七条建筑物的设计和建造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器具和产品,提高保温隔热能力,减少采暖、制冷、照明的能耗。

  第三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的方针,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开发、利用沼气、太阳能、风能、水能、地热等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和新能源。

  (一)推广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提高热电机组的利用率,发展热能梯级利用技术,热、电、冷联产技术和热、电、煤气三联供技术,提高热能综合利用率;

  (二)逐步实现电动机、风机、泵类设备和系统的经济运行,发展电机调速节电和电力电子节电技术,开发、生产、推广质优、价廉的节能器材,提高电能利用效率;

  (三)发展和推广适合国内煤种的流化床燃烧、无烟燃烧和气化、液化等洁净煤技术,提高煤炭利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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